西宁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三章 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土葬区内禁止有下列行为:(一)占用耕地、林地作墓地;(二)炒卖、出租、转让墓地或者墓穴使用权;(三)恢复或者建立宗族墓地;(四)对国家建设或者农田基本建设中已迁移、平毁的坟墓进行返迁或者重建;(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提倡和鼓励将遗体和骨灰深埋,不留坟头。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