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墓地的,建设项目批准后,在开工前三十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需要迁移的坟墓向社会公告限期迁移。对逾期拒不迁移或者属无主坟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处理,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