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三章 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对应当火化的遗体进行土葬或者将骨灰装棺土葬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及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民政部门举报。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