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三章 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遗体火化后,殡仪馆应当通知丧属或者丧事承办人领取骨灰;超过三个月不领取的,殡仪馆可以自行处理。无名、无主的骨灰,有人认领的,由认领者承担相应费用;超过六个月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处理。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