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三章 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运至殡仪馆的遗体应当在七日内火化。丧属或者丧事承办人在七日内未办理火化手续的,殡仪馆应当书面通知其限期办理。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火化的,丧属或者丧事承办人应当报经市、县民政部门批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丧属或者丧事承办人逾期未办理或者延期期满后未办理火化手续的,殡仪馆报经市、县民政部门批准,可以火化遗体。遗体存放费、火化费由丧属或者丧事承办人承担。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