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三章 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办理遗体火化手续,应当持下列证明:(一)在医疗机构正常死亡的,持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在家中、养老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的持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者乡镇(街道)卫生院或者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二)非正常死亡的,持死亡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遗体火化后,殡仪馆应当向丧属或者丧事承办人出具火化证明。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