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三章 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经公安机关确认的无名、无主遗体,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机关通知县(区)民政部门送殡仪馆火化;属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机关通知县(区)民政部门送殡仪馆存放。除因办理案件特殊需要外,公安机关应当在三个月内出具允许火化证明。在医疗机构正常死亡的被遗弃的遗体,自运至殡仪馆之日起三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殡仪馆凭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遗体。遗体存放费、火化费由民政部门承担或者先行垫付。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