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运至殡仪馆的遗体应当在七日内火化。丧属或者丧事承办人在七日内未办理火化手续的,殡仪馆应当书面通知其限期办理。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火化的,丧属或者丧事承办人应当报经市、县民政部门批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丧属或者丧事承办人逾期未办理或者延期期满后未办理火化手续的,殡仪馆报经市、县民政部门批准,可以火化遗体。

遗体存放费、火化费由丧属或者丧事承办人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2,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