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南北山绿化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南北山绿化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南北山绿化建设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