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南北山绿化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绿化基础设施的,由林草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