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消纳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消纳建筑垃圾以外的其他垃圾和含有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二)制定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设置符合相关标准的围挡,配备清洁运输车辆的相关设备设施,硬化进出路口、场内道路,采用清洗除尘装置和覆盖措施,防止消纳过程中产生的污染;(三)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管理,建立完整的原始记录台帐,如实填报建筑垃圾处置相关报表;(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