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消纳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建筑垃圾消纳场容量即将达到原设计容量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消纳建筑垃圾的,建筑垃圾消纳场业主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并向社会公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关闭或者拒绝消纳建筑垃圾。建筑垃圾消纳场封场后,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封场方案采取平整、复垦、绿化等综合治理措施。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