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消纳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向消纳场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建筑垃圾消纳许可。申请建筑垃圾消纳许可,应当符合《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合法使用土地的证明材料;(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三)场地平面图、方位示意图、进场路线图、场地布局图;(四)封场绿化、复垦或者平整设计方案;(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