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排放管理第十六条有效管线铺设、道路开挖、管道清污、绿化等市政工程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最迟在工程完工后二十四小时内清运完毕。拆除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施工单位应当在拆除作业全部完成后十五日内清运完毕。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险情、灾情消除后,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清运。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