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排放管理第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禁止向道路、桥梁、公共场地、公共绿地、农田、渠道、河流、水库、海域、沙滩等非指定场地倾倒建筑垃圾。禁止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工业垃圾等其他固体废物投放。有毒有害建筑垃圾应当依照危险废物管理有关规定另行投放。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