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城乡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