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

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