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损害城市绿化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