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处每株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