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地管理养护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绿化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