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者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按照占用绿地面积每平方米每日三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计算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施工期间不按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施工标牌、围挡等安全设施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