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按照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计算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