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临时占用期满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城市绿地原状的,或者绿地恢复低于临时占用前面积和标准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所占用绿地面积每平方米每日三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计算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