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降低配套绿化用地占新建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按照降低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基准地价的五倍处以罚款。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