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城市树木不得随意迁移。单位和个人因建设工程施工等原因需要迁移城市树木的,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操作,迁移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加强管理养护。树木迁移一年内未成活的,应当补植相同数量同种类同规格的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