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城市树木不得随意迁移。单位和个人因建设工程施工等原因需要迁移城市树木的,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操作,迁移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加强管理养护。树木迁移一年内未成活的,应当补植相同数量同种类同规格的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