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城市树木不得随意修剪。修剪树木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不得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因树木生长影响住房采光、通风及安全,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通行视线,以及影响管线等公共设施使用和交通安全的,树木管理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剪。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予以协助。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