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调整涉及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修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