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鼓励和推行以建筑物、构筑物为载体的立体绿化。新建公共建筑和高架桥、人行天桥、大型环卫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立体绿化。建筑物的屋顶、墙体、阳台和围栏、棚架,以及桥体、高架沿口、公交站点、停车场等,在符合公共安全的情况下,实施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立体绿化。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立体绿化技术规范和立体绿化与地面绿化面积折算办法。

未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在已建成城市绿地下进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经批准在城市绿地下进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地下空间顶部覆土厚度应当满足绿化种植相关要求,确保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使用功能。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