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绿化工程施工规范、标准和经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组织施工。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条件核实时,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附属绿化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提出意见。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绿化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