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运输木材或者采挖的树木出县、市境的,除国家统一调拨的外,应当持有木材运输证;在县内运输的,应当具有合法来源证明。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