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设立木材市场,应当遵循合理布局、便于流通、方便群众、保护资源的原则。林草、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木材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