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林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森林保护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管护制度,划定禁牧区域,并予以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牧区从事放牧或者其他毁坏森林植被和破坏森林设施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林地内弃置、堆放生活垃圾及固体废弃物,不得倾倒、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严禁盗伐、滥伐国有、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林木。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