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防火工作,实行森林防火责任制、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根据有关规定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防火检查制度,制定防火、救火的应急预案,保障森林防火、扑火经费。

有林地区的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护林防火组织,制定护林防火公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每年十月一日至翌年四月三十日为全市森林防火期。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前或者延长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期,确定森林防火重点期、重点区,并予以公告。

严格对林区野外用火的管理。在森林防火重点期、重点区内,严禁野外用火。在森林防火期内,确需在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机关批准,并落实防火措施。

在县(区)、乡(镇)行政区域交界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护林防火联系制度,共同负责护林和防火、扑火工作。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