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林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植树造林第二十一条已废止依法负有植树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完成当地绿化委员会分配的植树任务。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业、事业单位区域内的造林绿化,由本单位负责。南北山绿化按照统一规划,划定绿化责任区,由绿化责任单位负责。铁路、公路两旁、河(渠)道两侧、水库周围、风景名胜区和城市规划区内的造林绿化,由各有关单位负责。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宜林"四荒地",由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植树造林。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