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林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植树造林第二十条已废止植树造林实行统一领导,市、县(区)、乡(镇、街道)分级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体制。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植树造林计划工作,制定绿化责任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实行植树造林绿化任期目标责任制。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绿化责任目标,制定年度实施计划,负责本辖区内植树造林绿化建设的实施。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