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植树造林单位应当落实管护措施,提高植树造林的成活率和保存率。县(区)绿化委员会应当定期检查义务植树的数量、绿化面积、苗木质量、林木成活率、门前绿化责任以及社会绿化任务的履行情况,并向市绿化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