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林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森林经营第十四条已废止市、县(区)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监测体系和森林资源档案、统计、公告制度,定期组织森林资源调查,并逐级上报森林资源消长变化情况。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