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破坏林地、林木的行为。

对在植树造林、森林管理、发展林业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