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全民开展植树造林和绿化美化活动。

政府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参与公益林建设和投资商品林的开发经营。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