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城市照明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维护第二十八条有效绿化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及时修剪树枝,确保行道树枝叶距灯杆、灯具的安全距离不小于一米,避免树木生长影响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运行和照明效果。因暴雨、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危及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紧急措施先行修剪、砍伐树木,并及时报告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