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禁止擅自在城市功能照明设施上接用电源。

公用或者公益设施确需在城市功能照明设施上接用电源的,举办方或者设置方应当向城市照明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用电手续后方可用电,举办方或者设置方应当对外接用电安全负责。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