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城市照明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维护第二十六条有效禁止擅自在城市功能照明设施上接用电源。公用或者公益设施确需在城市功能照明设施上接用电源的,举办方或者设置方应当向城市照明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用电手续后方可用电,举办方或者设置方应当对外接用电安全负责。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