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城市照明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维护第二十五条有效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发生故障的,单灯故障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处理完毕,线路、设备故障等较复杂故障应当在三日内处理完毕;涉及改造、整治等原因不能按时修复的故障,应当采取设置公告牌提醒等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确保紧急情况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正常、安全运行。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