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禁止擅自在城市功能照明设施上接用电源。

公用或者公益设施确需在城市功能照明设施上接用电源的,举办方或者设置方应当向城市照明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用电手续后方可用电,举办方或者设置方应当对外接用电安全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