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六条有效苏烟水库管理机构负责苏烟水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二)开展日常巡查,维护防护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三)水库工程设施的安全管理和水库运行调度等工作;(四)打捞和处置垃圾、树枝杂草、水浮莲、藻类等漂浮物;(五)协助有关部门依法保护饮用水水源;(六)其他应当由苏烟水库管理机构履行与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的职责。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