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和北流市、玉州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的下列工作: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河道等监督管理;
(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等监督管理;
(四)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水源林营造、湿地保护、公益林和天然林的保护等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