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整洁、优美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保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整洁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便利。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