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责任区制度第十条有效本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个人承担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责任区内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由责任人负责。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