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本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

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个人承担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责任区内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由责任人负责。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