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智慧城市运行管理平台,按照网格化、智能化、精细化等要求,建立和完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系统,实现市、县(区)、街道(镇)和社区(村委会)四级联动响应,不断提高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和服务水平。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