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四条有效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公正文明执法,不得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应当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方式,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维护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秩序。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