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着装规范、佩带明显标志,配备执法记录仪,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行政执法程序,做到规范执法。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依据、理由、标准,不得随意提高或者降低处罚标准,不得擅自减、免罚款或者处理罚没物品。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